现场勘查(2)
例如,草面上的沾血污迹很快就会改变颜色而难以发现。一阵小雨可能将一些血迹污斑完全冲走。其他一些生物迹证如头发、精液斑、尿液斑、粪便、鼻屎、皮肤组织和脑浆等等,也可能因为干燥或被水冲走而消失。在昆虫活动的季节,这些证据亦有可能会被吃掉。
由于现场维护不良,再加上微物证据保存不易,我决定争取时间,彻夜勘查。我蹲下来仔细在杂草丛生的地面上勘查尸体时,发现虽然尸体焦黑,手脚却可以看出绑住的痕迹,身上的游泳衣被拉起罩住脸部,胸部裸露,泳衣与脸部均被烧毁,下体和双手也被烧焦。
人体是不可能自己燃烧的。传统的犯罪侦查学说认为,燃烧必须具备助燃物、氧气和热能。80年代的“四要素”学说则认为燃烧不能或缺助燃物、氧气、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。但是我一直主张侦查焚尸案必须采用“五要素”学说,除“四要素”学说的四个因素外,燃烧的必要条件还包括了引燃物。
一般现场中,氧气、热能和分子连锁反应是无形的,因而侦查这样的现场只能集中搜查两件东西,一是助燃物,二是引燃物。
我们在尸体下面收集了一些土壤及残余物,鉴识结果证明助燃物是无铅汽油。一般室内纵火原因有电线走火、电炉过热等二十多种,但在树林等户外地区纵火,引燃物90%都是打火机或火柴,鲜有例外。
警察和义警分头到山林里搜索,我和两个刑警继续留在尸体旁搜集证据。其他刑警站在一旁看着我们弯着腰,手持着高亮度的电筒,蹲在地上一步一步地搜索。我蹲在烧焦的草丛旁搜索时,发现草丛中有一根仍未烧完的火柴棒,我便用镊子小心翼翼地拾起,放入装微物迹证的盒子里,带回化验室化验。
我想,既然火是用火柴点燃的,必然会有火柴盒,于是我叫刑警们在周围搜索,寻找火柴盒之类的可疑物证。果然,我们在距离尸体15米处找到了一个用纸板折叠起来的火柴盒。但是火柴盒已被烧过,用肉眼很难看出上面的字样。
我压低身子闻了闻烧焦草丛的气味,再用现场检测剂测试一下焦灰,结果很像无铅的汽油。
站在一旁看着我一声不响地在草丛里翻弄的怀特,走到我面前,问道,“是用什么助燃物来烧的?”
我回答说,“可能是用汽油,一种无铅汽油。”
怀特听到我的回答,走过来接着问道,“你真的确定是汽油吗?能不能告诉我是哪一个牌子的汽油?”
我回答说,“现在仍很难断定是哪个牌子的汽油,但是我可以肯定助燃物是汽油。”
虽然死者已被烧得面目全非,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乔安娜的牙齿、指纹纪录,很快就确定死者的确是她。
一般来说,刑事鉴识学有16种辨认身份的方法,如指纹、牙齿、容颜颅骨等,如果这些证据被摧毁,确定死者身份会相当困难。嫌犯将下体烧掉,很可能是一宗奸杀案,凶手试图将精液证据烧毁。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,已使人身辨别更加容易了。即使人体的重要部位被烧毁,但是我们仍然有办法取得指纹,例如手掌外表皮被烧毁,但是仍可从第二层表皮看到指纹,如果脸部被毁,可以用头颅骨透过电脑重建原貌。
从乔安娜脸上留下的烧焦物来看,凶手在强暴她时是将泳衣拉起,罩住她的眼睛,不让乔安娜看到他的脸。我就跟怀特说,“这名强奸杀人犯很可能认识乔安娜,可能是她的同学、朋友或邻居。”
怀特不以为然地反问,“博士,你怎么知道的?”
我就根据罪犯心理剖绘(参见第二章第116页)的经验解释说,“如果你去强暴你认识的人,你愿意面对着这位你熟悉的人吗?”
他自讨没趣地摇了摇头。
我接着说:“强奸犯在强奸时不愿意面对被害者,为了灭口,他便下了毒手。”
我发现死者的双手和双脚都是被鞋带绑住,便将烧焦的鞋带,带回化验室作进一步的检验。
死者被刺了12刀,从伤势及伤口长宽来研判,凶器是小型、可放入口袋内的单刃小刀。
经过大半夜的现场勘查,搜集到不少物证,刑警便叫人来准备将尸体移走,但是我表示仍未结束,仍要从死者的下体搜集精液证据。
他们都不相信,因为下体已被烧焦,一般人都会以为所有精液证据都已被烧毁。不过,我跟他们说,刑事鉴识人员不能满足于“想当然耳”,而应实际检验。果然,我用棉棒从死者烧焦的下体搜集到一些液体。
我再用放大镜在靠近下体的地面上寻找,发现了几根毛发,很可能是阴毛,我也将这几根毛发放入了证据袋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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