峰回路转(1)
在美国早期的刑事侦查中,证据的取得主要是靠目击者访谈和嫌犯自白。美国早期的社会并不太复杂,尤其在乡下地区,大家彼此都认识,很多老年人都坐在门前的摇椅上看着过往的人群,通常在案件发生时都有很多人证。但是随着工商业社会越来越复杂,大部分家庭夫妻都忙于工作,目击证人比较少了。另外由于美国的司法体制日益复杂,有时证人在法庭等了三天都没有被排到出庭作证,许多民众都不愿承担经济上的损失而回避作证,逐渐出现“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”的现象。
在70年代初期,联邦最高法院对“检方对米兰达(People v. Miranda)”一案的判决,使刑事案件的传统侦查方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。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及强奸而被警方逮捕,警员并没有告知他有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就开始侦讯,在两个多小时的侦讯中,米兰达终于认罪,法院及陪审团即判他有罪。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检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其自白,因为警方没有事先告知米兰达他具有的基本人权,例如有权保持沉默,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律师在场,如果无力聘请律师,政府将为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。此案例后,许多疑犯都知道宪法的保障而不愿向刑警提供任何线索,在疑犯获得律师代表后,刑警从疑犯口中获取到有用线索的机会变得更少。
在人证减少,自白及侦讯受限的情况下,传统的侦查方法跟不上时代的需要。在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,许多大案都无法侦破,而这些大案不破,往往会影响民心,进而破坏到整个城市的治安形象。
我就行凶的手法及证据向专案小组提供一些侦查方向:从凶手将泳衣拉起罩住被害者的脸部,可以判定嫌犯很可能与乔安娜认识;从用汽油焚尸的手法来看,嫌犯知道如何烧毁证据,因而智力不低;从阴毛的分析中可推定犯案者是一位男性白人;从鞋带的微物分析来看,嫌犯家里很可能仍有大捆鞋带,并且很可能最近从事过油漆工作;再从火柴盒追查,我估计可以从火柴盒上的公司查出火柴盒的主人。
更重要的是,到现在为止,仍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。我建议刑警继续地毯式搜索以寻获凶器。皇天不负苦心人,果然经过两个星期的搜索,刑警在树丛中找到了一把日本生产的单刃小刀,刀刃上仍有一些血痕。
小刀上的血迹吻合乔安娜的血型,刀刃的切痕也与乔安娜身上的刀痕一样,因而可以判定此刀即为杀害乔安娜的凶器。我再将刀柄用药品显相,果然出现几只指纹。这些指纹成为破案的关键。
以指纹鉴别身份最早始于我国的唐代,当时所有重要的文件如契约等都以指纹作为签字或签名画押的证据。后来经法医界证实每人的指纹都不一样,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有相同的指纹、掌纹或脚纹,在十九世纪末,指纹开始应用在刑事鉴识上。
当嫌犯作案时,除非戴上手套,否则很难不在现场留下指纹。嫌犯用手拿住东西,或抓住物品,都会留下指纹。指纹的产生是因为手掌接触物品留下油脂或汗液所致。当手指接触过尘埃、血液或墨水,再摸到一些物品时,都会留下转移性指纹。
指纹可以分为三类:
第一类是明显纹,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。如手沾油漆、血液、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,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;
第二类是成型纹,这是指在柔软物质,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、黏土上发现的指纹;
第三类是潜伏指纹,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,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,目视不易发现,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。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、汗液或尘埃后,再接触到干净的表面而留下,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些指纹,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,即能显现出这些潜伏的指纹。
鉴识人员最常接触到的指纹是潜伏纹。如果指纹是留在金属、塑胶、玻璃、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,检验方法就比较容易。通常可以用粉末法,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,撒在物品表面提取出完整的指纹;另一方法是磁粉法,以微细的铁粉颗粒,用磁铁作为刷子,来回刷扫,显现指纹。
如果指纹留在纸张、卡片、皮革、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,必须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。常用的化学法有:
碘熏法——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,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,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,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;
宁海得林(Ninhydrin)法——将试剂喷在检体上,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,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;
硝酸银法——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,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;
萤光试剂法——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,产生高萤光性指纹,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。
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,如三秒胶法,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。
如果要采取人体皮肤上的指纹,可以使用碘熏—银板转印法:经过碘处理过的指纹,在接触到银板时,会显现出黑色的指纹;或可以先用三秒胶法进行处理,再用雷射或多波域光源侦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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